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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1日),镇江扬中法院介绍,该院近日作出一份“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介绍,张某长期承运某变压器公司的运输业务,去年有一批电气设备需要从扬中运至山西,他委托司机李某运输。李某在承运货物时不小心将一台变压器从两米高的车上掉落,导致外壳变形。后变压器公司就该变压器的返厂维修费用向张某进行了索赔。张某向李某主张时,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扬中法庭。

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变压器公司出具的扣款证明以及扣款收据作为证据,向其主张损失8万元。李某认为运费仅5000元,现在要赔偿8万元,这一年就等于白干了,而且该变压器仅是外壳变形,不应该有这么多的维修费用。

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张某提供的扣款证明及收据,却意外发现了端倪:该扣款证明上维修费用显示为8万元,但是收据上的金额显示为11万元。如果变压器公司对张某实际扣款11万元,其却只主张8万元,这有违常理。于是承办法官到该变压器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发现,该扣款收据是真实的,但是11万的金额还包括了其他运输货物的扣款;并且,本案所涉的维修费用也仅有3万元。

最后,在法官摆出的证据面前,张某无法抵赖,如实陈述了事实,表示当时的维修费用确实是3万元。但其心想反正变压器公司一起出具扣款证明和收据,如果能够多向李某索要赔偿,自己可以获利5万元。查清事实后,张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3万元维修费用而结案。同时,张某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据此,扬中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徐颖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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