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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分手后可以要吗?今天(4月21日),记者获悉,最近,扬州高邮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男方在分手后,想要回恋爱期间给女方买的一辆电瓶车以及转账的8000块钱,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1年,小李与女友小王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了一年多,两人发生矛盾,于是决定分手,女方小王便将恋爱期间男友为她花费的7000余元及赠送的金戒、银锁还了回去,双方两清,可是没过多久,男方小李又找到小王求复合。

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广才说:“他在微信上转了8000块钱给女方,又把女方短暂地拉黑,男方说拉黑是为了防止女方把8000块钱给他退回来,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就恢复了。”

就这样,双方又复合了。和好后,小李又支付了3899元购车款购买一辆电动车,登记在女友小王名下。可是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双方又闹掰了,最终还是分了手。于是,小李就将前女友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之前转给她的8000元及3899元的购车款。

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广才介绍:“电瓶车虽然是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是他们两个人一起在使用,他也认可这个是一个赠与,所以这个是不予返还的,另外的8000块钱,男方一开始的说法是女方向他借钱,但是经过我们审理发现双方并没有借款的合议,民间借贷是不构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愿给付被告8000元,且存在转账后将被告短暂拉黑的行为,表明了原告并不想被告返还该款项,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并非不当得利。

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广才表示:“《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该案中,赠与已经发生了,而且双方对这个事实进行了接纳,所以男方在恋爱结束以后,要求女方返还赠与的财产,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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