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监管要求下,财务公司再解散一家。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公告显示,同意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解散,接此批复文件后,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将金融许可证缴回洛阳银保监分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清算及注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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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为何解散?
工商信息显示,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大股东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拖股份”,601038.SH),一拖股份大股东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第一拖拉机制造厂,是国家“一五”时期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1955年开工建设,1959年建成投产,现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今年3月,一拖股份发布公告显示,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是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机财务公司是2003年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通过重组原中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系国机集团控制的公司。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于2008年随中国一拖重组并入国机集团,由此形成了国机集团下属控制两家财务公司的局面。
公告称,为落实“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的金融监管要求,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拟与国机财务公司拟实施重组整合,就解散注销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向国机财务公司出售资产、一拖股份向国机财务公司增资均获得一拖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将终止经营并解散注销。
另一份公告则显示,为妥善处理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解散注销的影响,做好国机财务公司为一拖股份提供金融服务的平稳衔接,国机财务公司拟收购其部分资产,并在获得一拖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向一拖股份提供非独家金融服务业务,另在河南设立分公司;一拖股份拟以现金方式向国机财务公司进行增资,以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和利用国机财务公司的金融资源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9月15日,一拖股份最新公告显示,该公司于近日收到国机财务公司转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国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75,000万元,其中该公司出资金额25,000万元,出资比例14.29%。
监管信息显示,国机财务公司的其他主要股东还有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486%;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3.397%;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股8.411%等。
至少已有10多家财务公司解散
对于“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的金融监管要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6月原银监会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就提出了相关要求,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修订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延续,而今年10月14日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重申。
而为落实上述金融监管要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2018年以来解散的财务公司不止中国一拖集团财务公司一家,至少还包括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之前也至少包括国核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南车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湖北能源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解散。
比如,湖北能源(000833.SZ)在2017年3月发布的《关于湖北能源财务公司与三峡财务公司合并及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中就表示,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5年第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三峡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后,拥有三峡财务公司、能源财务公司两家财务公司,与中国银监会(原银监会)监管要求冲突,两家财务公司只能保留一家。
再比如,营口港(600317.SH)在2022年2月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参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中也表示,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除上述因监管因素解散的财务公司外,还有因集团破产而被申请破产的财务公司。如今年9月,大连泓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监管部门同意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为避免类似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情况出现,监管部门今年9月修订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