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擅自占用公共设施

挪用维修资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

多位网友反映

自家小区的一系列物业问题

该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发布的

关于征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

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明确了关于物业管理的

一系列处罚

↓↓↓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按情节警告,不等金额罚款,最高可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情节警告,不等金额罚款。

■ 如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按情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不等倍数的罚款,最高可罚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按情节处不等金额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按情节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不等倍数罚款。

来源:武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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