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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颁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推动我省地方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二十七条,规定了管理职责、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程序及标准、行业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由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省市分工。城际铁路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市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

在保持国家铁路行业管理特点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期限、监督手续、监督交底、监督内容、差异化管理、验收监督、监督报告以及监督档案等内容。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办法》在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问题处理、整改跟踪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并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在正式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来源:江苏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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