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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南京试剂(NQ833179)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南京试剂挂牌前,张宪伟代1名自然人持股1,461,280股,王志刚代2名自然人持股1,095,000股,上述股份代持行为未在公司挂牌前清理,也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南京试剂挂牌后,王志刚新增代1名自然人持股139,000股。南京试剂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代持情况,后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关于解除股东股权代持并整改完毕的公告》进行补充说明。

南京试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第2.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年6月20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股权代持及信息披露违规。

南京试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宪伟和王志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股权代持及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南京试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宪伟、王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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