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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宣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该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确定了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70周岁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5个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安全应急服务和助餐服务等。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提供护理培训,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布局均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发展居家医疗服务,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推进社区公共区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等工作任务。
《条例》聚焦宣城本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对于全面规范养老服务领域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