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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土地储备中心获悉,近日,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起草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颁布,已施行近4年。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结合我市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开展,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在项目前期谋划上,《决定》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增加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同时,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增加年度城市更新(含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在强化规划引领上,《决定》提出,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加强规划管理。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纳入收购储备。以此督促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确保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评估测算和报批方案时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开展工作。

为配合我市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开展,《决定》调整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费用,为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土地评估备案价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备案价之和。按此标准实施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价格有所降低。主要差别有:一是收购补偿费用组成不同。修订后,按各区商业居住用地前两年综合平均价格12%计算的部分,不再计入收购补偿费用;二是评估标准不同。原办法土地补偿费用按市场价格评估,房屋补偿费用按市价现值评估。修订后,土地补偿费用评估要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房屋补偿费用按照重置评估价格计算。

(记者 谢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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