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漏雨,是不少老小区都有的问题。邻里之间相互商量好,能修缮好是最好了。但是如果其他邻居暂时不想修或者不愿修,能自己修好了,再找邻居们要钱吗?今天(6月10日),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例。

2021年3月份,明先生购买了镇江句容市一老小区的4楼,入住后,发现房屋屋顶漏水严重,烦恼不已。于是,明先生主动找到了楼下的三户邻居商量,大家一起出钱对屋顶进行了维修,但没有得到明确回复。

2022年9月份,明先生在没有征得其他邻居的同意下,自行找来了一个装修工程队签订了合同,包工包料对楼顶维修,总价款2万元。在工程结束后,明先生找邻居分担这笔费用,遭到了拒绝,于是把邻居们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费用并拆除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

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吴未未介绍,“邻居认为明先生构成了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他们同意下,擅自找了一个维修队,花了这么多钱。他们认为楼顶的维修最多只用花1万块,一个人花一千、两千就可以了,结果花了2万多块钱,所以接受不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这起案件中,四楼的楼顶并非是明先生一家所有的专有部分,而是这一单元四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明先生要求邻居分担屋顶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吴未未介绍,“一方在没有经过其他方的同意下,擅自做主存在一定的过错,顶楼住户因直接受到漏水影响,对维修事宜比较迫切,其可以通过有效途径通知其他业主对维修方案进行磋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先行垫付费用。同时,应尽可能在修缮前给予合理的通知或公示,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不能置他人意见于不顾,自行决定”。

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由明先生承担楼顶维修费用的43%,其余57%由楼下三家共同均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这起案件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正所谓“邻里好,赛金宝”,本案纠纷系相邻纠纷,作为该幢楼层的共同居住者,应相互体谅、互为包容,营造和睦的邻里环境,共同对小区公共事务尽好管理之职。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