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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


【资料图】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

《条例》规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

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权;

强化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重点场所等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的源头管理;

规定教学单位和科研、医疗、检验检测等机构加强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

细化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新增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强化其法定义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一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

规定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新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演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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