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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8日),记者获悉,近日,常州武进多家水果店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原因竟是,他们在销售使用的水果包装盒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不少老板虽然觉得冤屈,却也只能认罚,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认为,这些水果店销售的晴王葡萄包装盒上所用的图案,是自己的美术作品,于是将这些水果店的老板们全部告上了法庭。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云云说:“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销毁库存的商品,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

被告抗辩,他们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所载文字为“晴王”,而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所载文字为“晴印”,“晴王”与“晴印”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包装形式,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外,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图在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前,已由他人进行设计完成并投入市场流通,因此,该包装盒来源合法。法院审理却认为,被告销售使用的水果包装盒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云云表示:“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是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法官提醒,商家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法律意识,对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云云说:“比如要审核一下进货商的资质是否是正规资质,你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以及商标,这一类的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从而避免类似的因为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赔偿问题。”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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