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资本邦了解到,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林杰”)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就思林杰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指标、苹果产业链、成本和毛利率、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客户、采购、对赌协议、应收账款等13个问题。

关于科创属性指标,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未将自身定位于软件行业的原因;(2)7项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

思林杰回复称,公司嵌入式智能仪器模块产品的功能和定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关于电子测量仪器、电子设备仪器的定义,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非软件行业。

在产品功能和定位方面,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在开发流程方面,公司产品包含了大量的硬件技术;在业务实质方面,公司对外销售的是包含嵌入式软件的硬件产品,软件产品不单独对外销售;同时,公司与业务相似的同行业公司行业定位保持一致。因此,发行人未将自身定位于软件行业具有合理性。

关于对赌协议,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资金实力履行现金补偿、股权回购义务,股权回购条款触发后的安排、是否存在回购次序约定。同时要求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及保留相关条款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思林杰回复称,2021年8月31日,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天科、红土君晟与周茂林、刘洋、珠海思林杰、启创天瑞、鸿盛泰壹号、思林杰签署了《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投资条款之终止协议》,各方同意自该协议签署日起,无条件终止2018年8月签署的《关于广州思林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第二条(股权回购条款)、第三条(并购退出的收益率保障条款)和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投资方(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天科、红土君晟)不再享有前述该等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

其他方(周茂林、刘洋、珠海思林杰、启创天瑞、鸿盛泰壹号和发行人)亦无需履行前述该等条款项下的义务;虽然思林杰未完成2019年净利润目标,但投资方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天科、红土君晟自愿放弃就此提出补偿要求的权利,也不会因此而向对赌协议其他签署主体或其他方追究任何责任或主张任何补偿;截至该协议签署日,除思林杰未完成2019年净利润目标外,各方均不存在2018年8月签署的《关于广州思林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2021年8月31日,慧悦成长、成功与周茂林、刘洋、思林杰签署了《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投资条款之终止协议》,各方同意自该协议签署日起,无条件终止2019年12月签署的《广州思林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投资方(慧悦成长、成功)不再享有前述该等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发行人及周茂林、刘洋亦无需履行相关义务;自终止之日起,前述该等条款视为自始对各方无约束力;各方均不存在2019年12月签署的《广州思林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相关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已全部解除,且不存在对赌恢复条款。

关于实控人,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结合刘洋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对赌条款将刘洋在公司履职作为对赌条件、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如有)等,分析未将刘洋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原因。

思林杰回复称,报告期内,刘洋担任发行人的研发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研发团队的建设开展,是发行人多个重大项目研发带头人。刘洋主要在发行人研发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报告期内,周茂林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公司基本制度等,并全面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发行人在引入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天科、红土君晟、慧悦成长、成功、中以英飞、英飞正奇、方广二期、视盈科创时,曾约定对赌条款,将刘洋在公司履职作为对赌条件,即刘洋等人发生从公司离职、永久失去工作能力、严重失职或严重舞弊等情形,并因此可能使公司经营瘫痪或不能达到经营目标为股权回购的触发情形之一。

根据发行人股东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天科、红土君晟、慧悦成长、成功、中以英飞、英飞正奇、方广二期、视盈科创出具的说明确认,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人才对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刘洋作为发行人的研发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保障投资人利益,其在投资发行人时要求在投资相关协议中将刘洋离职、严重失职等情形导致公司经营瘫痪或不能达到经营目标作为触发回购的情形之一,同时要求增加刘洋为回购义务主体,进一步增强回购义务主体的履约能力。

因此,对赌条款将刘洋在公司履职作为对赌条件并不是因为投资方认为刘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而是因为刘洋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工作具有影响。

刘洋主要负责公司的研发工作,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由周茂林负责;对赌条款将刘洋在公司履职作为对赌条件主要是基于公司作为研发驱动型企业,刘洋作为研发负责人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发行人《公司章程》不涉及特别表决权或表决权差异等安排;刘洋未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署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协议;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周茂林一直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及总经理,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且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投资合同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相关权利属于深创投推荐的董事且该权利已于2021年3月终止,刘洋并未享有一票否决权或其他导致刘洋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特殊权利。因此,发行人未将刘洋认定为共同控制具有合理性。(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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