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月11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实施清单管理,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记者从苏州市财政局获悉,新修订的《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9月11日起施行。据悉,“管理办法”有利于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对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是党委和政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集中财力解决重点问题,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实现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在同一财政事权内,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管理办法”还引入专项资金信用管理要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性。规定在资金的使用和执行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通过落实信用承诺,促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管理办法”要求各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运作,实现“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而且,从管理原则、设立专项资金时的绩效评估到设立专门章节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确立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此外,“管理办法”还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据介绍,通过适当延长专项资金执行年限,可以提升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稳定性。(记者 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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