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闫力参加公司组织的中层管理岗位竞争时,公司明确规定,如果竞争失败,他可能面临岗位调薪,但竞争失败后,他拒绝接受公司的岗位调薪和减薪安排,引发了诉讼。


(资料图)

未参加岗位竞争的员工发生转岗降薪

2012年4月9日,闫丽加入公司子公司,担任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2019年12月1日,公司与他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同意公司承担他以前的工作年限,并确认子公司未向他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偿。

“从2019年1月1日起,合同规定我的目标年薪为35万元,其中包括20%的绩效工资,其余为固定工资。”闫力表示,2020年3月13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将其月薪下调至15000元。

公司承认闫力所述的上述事实,表示公司于2019年11月开始实施管理岗位竞争机制,并在建议书中告知候选人,如果竞争失败,他们将面临岗位和薪资调整。闫丽已在提案上签字,并填写了参赛申请表。由于闫力未能竞争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一职,公司根据需要将其调整为部门运营分析师一职,月薪也相应调整。

2020年4月3020日,公司收到严丽邮寄的《强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同一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闫力发送了回复信,解释了工作调动和薪资调整的情况,并要求他正常值班。然而,严丽再也没有出现。

其后,闫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该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支付闫丽11666.67元工资差额,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支付闫丽15000元工资差额的仲裁裁决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要求愿意赌博并承认失败的员工拒绝达成协议

闫力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公司确认按照原工资标准扣除20%的业绩后,于2020年1月和2月向闫丽支付了工资,自2020年3月起,公司按照新标准于同年3月支付了工资。由于闫力没有办理工作交接,今年4月工资发放被暂停。

该公司辩称,严丽和其他参加比赛的员工一样,应该愿意赌博,并对比赛结果认输。为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竞聘管理岗位的议案、竞聘方案等证据。其中,该提案指出:“中层管理职位竞争的结果将改变管理团队的现状,例如竞争的失败、职位调整引起的薪资调整以及新经理的任命。我们希望所有员工以开放、包容、积极和积极的态度同意和接受,并与compa合作ny将根据比赛结果安排相关职位。“然而,竞争计划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保留原有职位,以及如果候选人未能参加竞争,如何调整职位和工资。

该公司辩称,如果按照仲裁机构的观点行事,无疑会增加雇主的义务,并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由于公司竞争性招聘针对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在竞争性招聘之前,无法明确规划竞争性招聘失败后每个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和降薪比例。此外,公司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调整严丽的岗位工资。严丽不遵守协议,不接受失败,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无任何理由大幅降低工资,应向员工支付遣散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属于独立管理权的范围,但相关调整仍需体现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劳动者薪酬的调整是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化,这必须由雇主和工人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向员工发布了一份关于管理职位竞争的提案。闫丽签署了提案,实际上是在竞争一个新职位。虽然闫力没有参加新职位的竞争,但该提案仅对竞争失败、职位调整和因职位调整引起的薪资调整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该公司也没有就竞争失败后如何调整其职位和薪酬向闫力发出明确通知。因此,仅根据提议,严力无法预测在比赛失败后,他的工资会大幅下降。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闫力参加比赛不应被视为同意公司随后单方面调职和减薪。

在闫力未能竞争该职位后,他遭受了大幅降薪。尽管公司表示新职位的月薪较低,但如果严力表现良好,他仍然可以获得六个月的季度奖金,降薪幅度仅为22.9%。然而,根据公司提交的绩效管理体系,月薪员工的季度奖金并不是工资的一部分。季度奖金的存在和水平取决于公司季度业绩的完成情况,金额不确定。因此,初审法院不承认该公司的索赔。

严丽调任后不再享受原经理岗位18万元/年的岗位工资。按新岗位工资计算,闫丽仍可以享受每月2万元以上的固定工资,但固定工资仍比原来低35.71%。然而,公司无法提供与闫力就此次调职和减薪达成一致的证据,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闫力在评估后无法胜任其原来的工作。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转岗减薪行为不合法、不合理。

对于原工资标准中约定的20%的绩效,公司表示无需按照绩效管理体系进行支付,但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闫力无法按照闫力主张的绩效考核方法全额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也未提供闫力实际可获得的绩效工资的证据。一审法院支持闫力的主张,即绩效工资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换算。

综上所述,在扣除公司支付的工资后,一审法院裁定,公司还应支付闫丽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5833元,2020年4月25796元,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7379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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