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陈倩

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湖北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省民政厅起草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接收意见方式为电子邮件、省民政厅官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低保申请“全省通办”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规定。


(资料图片)

在民政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围绕进一步规范“全省通办”实施,解决人户分离的家庭低保申请受理单位确定的问题。《实施办法》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提出了五种不同情形的受理单位确定办法,即:

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由其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实施办法》围绕进一步规范“低保扩围”政策实施,解决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问题。其中,依据《湖北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提出指导标准。根据武汉、恩施等各地经验并借鉴江苏、浙江等地规定,适当放宽了低保边缘家庭的生活用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限制性规定。对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包括: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围绕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勤工俭学收入,规定期限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其他等级的残疾人及老年人通过打零工、种植(养殖)等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等8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围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确认对象备案名册之日起30日内按不低于备案数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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