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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因拖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和解。

三原法院陵前人民法庭张天法官接到一起因离婚后拖欠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原告的监护人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原先系夫妻,生有俩女,大女已成人,二女年幼且因病需要抚养,双方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二女随其母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独立生活,离婚后被告给付了部分抚养费,原告监护人提出由于自己在家照顾女儿,无法出外务工,生活比较拮据,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数额计算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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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联系被告,并对该案涉及孩子抚养费问题予以释法,具体说明实际问题。原告监护人张某,被告王某参加了调解。办案法官分别对原告监护人以及被告耐心细致调解工作。被告随即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原告监护人也表示同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承办法官在处理该案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处理案件时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尽全力做好稳控和调解工作,用实际行动办好每一个案件,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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