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新时代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2021年5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同期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

“十四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取得多处突破:一是科普进口影视作品免税范围扩大。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免税认定范围从“拷贝、工作带”扩大到“拷贝、工作带、硬盘”;二是新增一类免税科普用品。免税种类扩展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此次印发的《清单》进一步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光学天象仪和高速摄影机在内的科普仪器设备;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化石、标本、模型在内的科普展品;包括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在内的科普专用软件。

《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对于已征应免税款,则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清单》将进一步助推这一“福利”政策加速落地,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科普产业更好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罗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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