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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获悉,近日,江都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成功审结一起涉运河环境生态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06年起,私营业主徐某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租用运河河道滩地建成“生态园”,从事畜禽养殖和苗木种植经营,并建有羊圈、鸡舍、猪舍、草料棚等构筑物及建筑物。该“生态园”占地大部分位于“四控一禁”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被列入水利部整治清单。2023年3月初,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泰安镇人民政府发出履行整治职责的检察建议,但由于属地政府的管辖区域界限争议和行政执法权的问题,该非法占用河道用地的“生态园”迟迟未能得到完全整治清理。

2023年6月初,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江都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泰安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江都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由党组书记、院长陈金桥担任审判长,第一时间向被诉行政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材料,实地现场勘查并深入了解其未能履职的原因和困难,同时积极与被诉行政机关上级部门,市、区两级司法局沟通对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治清理。

近日,在市场、环保、水利等部门协同执法以及区、镇、村全力配合下,涉案“生态园”违法部分完成拆除清理。扬州市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专题整改验收会议,案涉违法行为在内等多项整改清理顺利通过市级验收,并向省水利厅申请销号。法检两院办案人员经实地勘查、回访后,认为该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基本实现,遂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维护公益才是最终目的。下一步,江都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冯珂 编辑/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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