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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毁坏式”退房,要赔钱吗?今天(6月30日),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淮安朱先生将自己一套房屋出租给晶晶(化名),合同约定需住满4个月可退押金。2个月后,晶晶想要退租,朱先生拒绝了她退还押金的要求。
就在晶晶搬走后,朱先生怎么都打开不了房门,在请来开锁师傅后,朱先生傻眼了:生活垃圾遍布屋内各个角落,窗帘被剪碎,窗帘轨道被毁坏,马桶被堵住,洗衣机及电冰箱线路被剪断,燃气热水器被毁,电视及空调遥控器全部不翼而飞……
朱先生找到晶晶理论,晶晶竟回答:“之前缴纳的押金是保证家里家电的,现在不退押金,家里损坏或者丢失家电就从押金里扣了。”
对于晶晶这种故意破坏出租屋设施的行为,朱先生气愤又无奈,于是将晶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晶晶赔偿各类财产损失合计5900元。
当时,朱先生出租时屋内家具电器配套齐全,月租金1800元,租赁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合同约定晶晶按月缴纳租金,在住满4个月后,可将3000元押金退还。然而,晶晶租住两个月后,突然以工作变动为由不再交租,并提出退还3000元押金,朱先生就拒绝了晶晶退还押金的要求,没想到竟然碰上这种事。
淮安市清江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晶晶租住朱先生房屋,应合理使用室内物品,不得在协商解约不成的情况下为泄愤破坏屋内设施。且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押金是在租赁期满四个月后退还,现租赁期限仅有两个月,不符合双方约定退还押金的条件。晶晶所称“损坏和丢失的物品从押金里扣”的说法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晶晶故意破坏房屋内设施的行为,侵害了朱先生的财产权益,给朱先生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最终,根据朱先生的主张、财产损失清单、票据支出等证据,法院对朱先生主张5900元的损失予以认定。
法官提示,租房押金是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或约定条件成就时,押金应予以退还,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则会被扣除。作为租赁合同双方,应该遵守租房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通过社区调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非私下暴力损毁他人财物,这样只会引发更大的损失与麻烦。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闵小立 严欢 沈银银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