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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撞了人是要赔偿的,但如果本身就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发生交通后又受了伤,索赔时对方能将这一点作为理由少赔点吗?今天(6月30日),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发布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0年7月1日晚上10点多,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句容市312国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与由南往北方向往312国道上倒车的李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撞上,王某多处受伤。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双方承担这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到南京住院治疗,进行了心脏主动脉支架植入手术,花费了7万多元。王某损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之后,王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32万元。
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法官助理徐伟介绍:“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说,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就患有心脏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针对其治疗自身基础性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同时还应考虑基础性疾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参与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自身的基础性疾病对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些病症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不应当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治疗、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要自负责任。
徐伟介绍,“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侵权人行为时一种应当遭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此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旧疾等特殊体质,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过错’的内容,个人体质属于客观的状态。”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决赔偿王某总计24.8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