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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负债,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债权人描绘投资的美好蓝图,并承诺“确保你回本”“我两套房子都可以给你”。这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还是以个人名义的债务加入?投资失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吗?今天,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系B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起,经谢某的女儿小谢某前期沟通,王某向谢某表示了投资意愿。2019年7月24日,谢某向王某表示“你们在这个项目不打理光投钱,我们来分成,这样子你拿六我拿四……我要确保你10个月回本,哪怕我少挣点,二八开我都愿意……确保你利益回本……我把本金还给你了,这样子呢你就比较稳……我要把你这100万短期之内倒给你……我可以用身家性命担保,包括小谢某嫁妆我都可以担保……我羊山湖两套房子都可以给你”。
同日,A、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就项目推广、运营、管理、品牌招商和推广进行了约定,并约定A、B公司分别出资90万元,B公司承诺A公司投资款最迟于18个月后回本,若届时A公司投资本金未能全部收回,则由B公司补齐差额并且按照年化15%利率补偿损失。协议落款B公司代表人处为谢某签字捺印。A公司通过王某向小谢某转账共计100万元,后小谢某退回20万元,谢某另转账给王某加盟费收益1.7万元。
2020年6月29日,谢某向王某发送微信称“我也在想办法,比如卖房子,但房款要等到十月份才给,所以我尽力不给你为难”,王某回复“我只认你和小谢某,其他人我不认的,公司的意思是7月24号之前要先给一部分”。同年10月13日,王某向谢某发送微信称“谢总,这个月你卖房子的资金到账了吗?我这个月底需要一笔资金还客户。目前还差16万,你帮我想想办法可以吗”,谢某回复“还没有,只到了解冻的部分”。因B公司未退还剩余款项,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退还投资本金78.3万元并支付利息,谢某承担债务加入的连带责任等。谢某认为,其表示“房子都可以给你”是为了给投资人信心,表示即使案涉项目亏损,其名下还有2套房子可以弥补亏损,并非加入A公司的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B公司返还A公司剩余本金78.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80.0093%的控股股东。谢某向王某表示“我羊山湖两套房子都可以给你”“我也在想办法,比如卖房子,但房款要等到十月份才给,所以我尽力不给你为难”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A公司并未明确拒绝谢某该意思表示,其据此主张谢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遂改判支持A公司关于谢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