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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州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在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支持业主办理建设申请、协助做好施工建设、加强运营服务管理、加强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等四方面工作,进一步强化了物业的责任和义务。

文件规定,在申请安装环节,物业应支持业主。如业主通过公用变压器安装的,物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配合业主出具拥有固定产权车位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业主通过专用变压器安装充电设施的,供电企业负责提供既有住宅小区专用变压器的容量及负载率情况,常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阳光物业平台”公布及更新。负载率不超过80%的,物业不得以容量不足为由拒绝用户接电申请;目前确实无法接电的,物业应当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在充电设施建设阶段,物业应积极配合业主或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察、施工安装、线路接入等工作,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不能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在计量方面,文件也进行了明确。采用公用变压器作为电源接电的,电费价格按照江苏省发改委公布的电价政策执行。采用专用变压器作为电源接电的,鼓励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申请采用“分路计量”的方式单独装表计量,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并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具备“分路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扣、定量”方式对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物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基础上,可收取不超过0.15元/度的损耗、运维等费用。

在指导监督方面,文件要求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将物业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支持、配合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价管理中,对于积极配合完成情况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阻挠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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