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高龄老人出行,越来越多人开始给老公房加装电梯。不过,由于不同楼层的业主对加装电梯需求各不相同,在加装电梯过程中,一些争议时常在低楼层和高楼层业主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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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M栋楼就因楼宇加装电梯一事爆发了矛盾,为了保证加装电梯的顺利进行,M栋三楼至六楼业主联名起诉了底楼业主,要求其停止阻挠加装电梯工程,并为此前造成的停工承担责任。
底楼居民阻挠加装电梯工程中止
2021年,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全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小区内四座楼宇的电梯加装计划,该小区M栋,正是这四座楼宇之一。
对于M栋的其他11户业主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好事,对于加装电梯,他们满心期待。然而,对于M栋底楼的两户业主来说,此事无疑是天降麻烦,从始至终,他们坚决反对为楼栋加装电梯的计划。
然而,由于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已经达到合法比例,即使底楼业主反对,M栋的加装电梯事宜,仍按照流程推进了。M栋形成了加装电梯自治小组。同意进行电梯加装的11户居民,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加装电梯合同。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M栋加装电梯一事,似乎已成定局。
然而,就在勘探公司进驻小区勘探之时,该小区数名业主,在现场表达了对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相关勘探作业被迫中止。
M栋的其他业主认为,该栋底楼两户业主,或以出现在现场、或以其他形式表达反对等方式,阻碍了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遂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M栋底楼两户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行为,同时赔偿其他业主因加装电梯工期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
底楼业主:表达反对是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被告,M栋底楼的两户业主,对于其他业主的指控,另有看法。
底楼业主认为,表达自己对加装电梯的反对,是其合法权益。目前,小区内确实未对加装电梯形成一致意见,其他业主也未和底楼业主之间达成补偿协议,施工本就不应推进。更何况,在勘探当日,M栋的两户底楼业主,要么不在现场,要么仅在现场口头表达了反对,并无暴力阻碍施工的情形,钻机勘探作业被迫中止一事,与M栋底楼两户业主无关。
此外,M栋底楼业主认为,在为M栋加装电梯一事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其一,底楼业主认为,同意加梯的业主并未达到法定比例。其二,其他楼层业主无法证明加装电梯不会对楼宇造成结构性损伤。其三、该栋楼内居住的大多80后年轻人,楼宇居民对电梯需求较低,加装电梯不存在必要性。
综上,M栋底楼业主认为,对于底层业主而言,加装电梯只会带来噪音、降低房屋的安全性,影响底楼的采光、通风和房屋价值等,对于底楼业主而言,有违公平原则,他们有权利表达反对。
法院:底楼业主需停止阻挠行为
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M栋楼除了底楼的两户业主外,其余11户业主均签订订立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M栋所属小区此前已就加装电梯一事,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了该小区内4栋楼宇的加装电梯计划。同意加装电梯户数符合法定比例。
一审法院认为,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判令底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
同时,尽管其他楼层业主主张底楼业主为停工赔偿损失,但其他楼层业主并无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已产生,因此对要求底楼业主为停工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一审宣判后,M栋底楼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均不服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M栋楼加装电梯流程合法合规,底楼业主所主张的加装电梯不具备必要性这一观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上海一中院对双方上诉给予驳回,本案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