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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3月7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共公告称,该公司子公司因股权转让事宜,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新城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公司提起再审的申请请求包括请求撤销(2021)苏05民终38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支金高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新城控股认为,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后续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据了解,被申请人支金高是“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

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29%的股权3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沈银龙、陆志文、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

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随后,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但此后,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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