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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土地储备中心获悉,近日,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起草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颁布,已施行近4年。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结合我市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开展,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在项目前期谋划上,《决定》增加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同时,要求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

在强化规划引领上,《决定》提出,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加强规划管理。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纳入收购储备。

此外,为配合我市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开展,《决定》调整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费用,为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土地评估备案价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备案价之和。按此标准实施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价格有所降低。主要差别有:一是收购补偿费用组成不同。修订后,按各区商业居住用地前两年综合平均价格12%计算的部分,不再计入收购补偿费用;二是评估标准不同。原办法土地补偿费用按市场价格评估,房屋补偿费用按市价现值评估。修订后,土地补偿费用评估要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房屋补偿费用按照重置评估价格计算。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tdcb@126.com;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合肥市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邮编:23007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蔡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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