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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陈枫被“双开”。通报中提到,陈枫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
“逃逸式辞职”被中纪委评为2022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今年以来,也有多名金融高管的通报中出现“‘逃逸式辞职’典型”的表述,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提及深化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时也点题指出要坚决纠治“逃逸式辞职”。
那么究竟什么是“逃逸式辞职”?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捞取”好处。
综合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来看,“逃逸式”贪腐的套路很多。有的干部在任时违纪违法,妄图通过提前退休、辞职转岗逃避惩罚,“一走了之”以为能“安全着陆”;有的搞起了“期权”交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在任时“两袖清风”却在离任后“盆满钵满”;有的甚至提前就做好打算,在任期间利用职权影响力为自己铺好“后路”,约定好自己离任后获取利益的形式,大搞“权钱交易”以图能在离任后延续“权力余温”。
由此看来,“逃逸式”贪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贪腐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正如前文中提到的,部分领导干部为了逃避惩处用尽心思,离任后去曾经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取薪、摇身一变成为“专家”“顾问”领取高额酬劳……千方百计获得利益、收受好处;其次,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逃逸式”贪腐问题是一种有预谋的腐败,由于潜伏周期较长,权力变现时间跨度久,有的甚至长达十年数十年,使得在发现、查处上存在一定难度;再者,“逃逸式”贪腐的背后往往会存在“抱团”腐败的问题,利用人际人情网和职务影响力构建利益共同体,以便离任后“人走茶不凉”,这就导致容易发生腐败窝案,致使一方政治生态严重恶化。
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带“病”离职终将“晚节不保”。近年来,金融等重要行业领域反腐大“虎”频出,“逃逸式”贪腐问题屡现。面对此类问题,既要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对其严查严惩,也要强化干部全周期监督管理,加强离任和退休的干部监督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自身更要打破“逃逸”幻想,绷紧“纪律弦”,严守纪法红线。为官一任,莫想当官发财“两头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