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期,崇明城管港沿镇中队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来到一家理发店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做进一步调查。

通过调查,微信收款流水显示当事人确实从事经营行为,营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当事人因不清楚相关法律要求,而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告知理发店这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处理结果】

执法队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崇明城管将加强对辖区监管对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剪发也需许可证,卫生达标很重要》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