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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28日讯 从今年10月起,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时应“出庭又出声”。10月2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发布了《市司法局关于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今后在行政案件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有说明个案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争议的措施等义务。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明确要求,从2022年10月下旬起,在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各级人民法院将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告知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提前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具体举措发表意见”。各级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要对本单位应诉案件统一把关,规范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和证据,向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全面汇报案情,并按法院告知内容,请出庭的负责人当庭发言。

据武汉市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只出庭未按要求出声发言的,视为未履行出庭职责。市政府拟于明年将负责人出庭发言列入年度法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负责人出庭率、案件败诉率共同评价。

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辖区内两级人民法院均已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庭审陈述中加强指引和监督,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争议产生背景,分析争议产生原因,研判争议化解方案,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走深走实,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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