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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串通投标拿到一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却在矿山盗采建筑用灰岩,致现场形成巨型深坑,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近亿元。

6月5日,江苏省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述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案被列为典型案例,主犯朱某被判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诈骗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10.7万元;法院还责令朱某等人和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在参与范围内共同退赔矿产资源损失9086万余元。

据法院查明,镇江京口区雩山关闭矿山原为山坡露天开采,停采后残留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及多处凹陷采坑,并伴随严重的景观破坏和环境污染。2013年12月,朱某伙同他人通过串通投标,中标雩山关闭矿山(一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并与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承包该项目以非法开采矿产,共同牟利。

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朱某将矿山分为6个宕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或在宕口自行组织实施,或收取承包费后发包给王某玉、陈某才等10余人实施。经鉴定和分析认定,非法开采的矿山建筑用灰岩计468万余吨。朱某还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实施赌博、诈骗、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犯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诈骗罪、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10.7万元;对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矿罪处罚金100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16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鉴于朱某等人以环境治理之名盗采矿产,加剧地质灾害风险,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非法采矿严重,法院还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盗采行为主体的民事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朱某等人、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在参与范围内共同退赔矿产资源损失9086万余元。朱某、某水泥公司等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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