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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27日),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方面的根本性问题作出法治回应,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环节多、涉域广、综合性强,涵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驾驶人教育培训,道路养护、管理等多个行业单位和管理环节。对此,新修订的《条例》遵循源头预防、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构建起了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条例》还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事故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无人小巴”“无人的士”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城市路面上,自动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事故,违法责任如何明确?快递、外卖小哥一路“狂飙”,非机动车超车、进入路口车辆的通行权该如何规定……新修订的《条例》直面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第五十九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第六十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梁志刚表示,《条例》规定应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混行道路隔离设施的建设,规定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优化、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出行环境。
围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条例》创新优化服务措施,对江苏省近几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撑。第七十一条明确,对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的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调取,当事人无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交通管控措施等交通信息服务。
修订后的《条例》还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对部分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细化了罚款标准;对部分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条例》也根据不同情形细化了罚款标准或规定了罚款幅度。
此外,《条例》还对与江苏省制定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作了明确。
(江苏新闻广播/刘正则 摄影/于同化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