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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丹阳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自7月1日起,丹阳市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困难残疾人以及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惠及全市近2万困难群众。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提高至840元;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至110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暂不提标。
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67元提高至2982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8元提高至2326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767元提高至1861元;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25元提高至1396元。重残、重病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4元提高至1163元。
低保内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7元提高至294元;低保内非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提高至210元;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精神、智力、肢体、盲视力)重残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20元提高至840元;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4元提高至168元;特殊困难残疾人员(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2元提高至504元。 (来源:城市频道 路辉 丹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