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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4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拟创设危险废物跨区域处置的生态补偿制度。
2022年2月,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同年4月,南京市正式入选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从方案中可以看到,加快“无废城市”建设的步伐,其任务之一就是要全面梳理五大类固体废物现行管理制度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配套出台有关制度及地方标准,有缺项或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
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3条,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一是拟突出资源化利用原则。针对南京市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填埋量等。二是拟细化完善法规体系。拟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罚则;拟细化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申报、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具体要求。三是拟突出服务企业需求。拟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同时拟支持固体废物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推动固废产业化、规模化、园区化,有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四是拟强化能力设施共享。《条例(修订草案)》拟明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增加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等。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通讯员/宁人宣 摄影/肖日东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