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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通报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店招“碰瓷”知名餐饮商标“宴遇”的案子引发了关注,再次提醒广大商家,即便是在给店铺起名时也不能动“傍名牌”的小心思。

2011年,厦门一家餐饮公司注册了“宴遇”系列商标,并对这一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数年运营,“宴遇”名气越来越大,在业界获得了多个荣誉。去年,厦门这家公司将位于江宁的一家名叫“宴遇西夏”的餐馆告上了法庭。原来,这家餐饮店门头招牌上写有“宁夏美食宴遇西夏”几个字,店内餐桌纸巾盒、点餐卡、订餐卡等位置都印有“宴遇西夏”文字。经比对,江宁这家餐厅中的“宴遇”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宴遇”文字相同,仅在字体方面略有差异。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贺介绍,“我们通过客观事实来推断被告的意图,作为同行业,我们认为他们应该有注意的义务,而且他们两个做的食品也比较接近,所以我们认定他是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同为餐饮从业者,应当对“宴遇”品牌在先使用的情况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在登记字号时合理避让。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被告使用“宴遇某夏”不可避免地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宴遇”字样,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贺介绍,“现在,我们国家提倡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思想上要重视,不要有攀附名牌的想法,特别提醒,知识产权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者是违法收益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很高金额的赔偿,得不偿失”。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避免侵权。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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