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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聘用员工的时候,约定绩效目标,这个可以理解,但是要员工以自己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是否合法呢?今天,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甘肃一科技公司想开拓华东市场,就聘请了刘某担任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并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了业绩目标,规定年销售回款2000万,如果达不到目标的话 刘某就要以自己个人的房产以及个人资产弥补公司的损失。之后,双方又约定项目启动后,六十天内首期营收目标是一千万元,年度营业销售回款为两亿元,刘某为确保目标达成,以个人所持房屋做抵押,并承诺在业绩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下,以该房产变现价值补充公司利益。一年后,刘某未完成销售业绩,公司与其解聘,并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损失,以其名下房屋抵偿。
庭审中,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劳动者履行职务获取的利益归于用人单位,同时也可能存在相应的风险和损失,这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经营和人事风险,原告相关负责人以给其他员工做做样子鼓舞士气为由 哄骗刘某签署案涉协议,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从协议签订的内容,工资的发放以及对刘某的管理,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一个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刘某就是该公司内部的员工。公司想要通过民事协议来掩盖他们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来转嫁公司运营的风险,对劳动者来说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 。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从立法上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公司以民事违约责任掩盖履职期间赔偿责任,加重刘某责任也规避了劳动法,属于无效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方面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遏制了经营者转嫁经营风险到劳动身上的行为,规范了用工。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者领域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劳动者要有故意或者重要过失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有可能来向劳动者主张相关的赔偿。(《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