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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螺,赛过鹅。清明时节,壳薄肉肥、鲜美无比的螺蛳,成为人们餐桌上常见的美味。然而,却有人因为这一口螺蛳,造成生态损害价值量约33万元。今天,记者从盐城市检察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1年清明节前夕,家住蟒蛇河附近的李某无意间结识了做水产生意的高某,高某在闲聊中得知,李某此前曾经拥有一条渔船,因没有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渔政监督部门行政罚款2000元,此后李某及渔船均一直“赋闲”在家。看到无事可做的李某,高某便向其传授了一条“生财之道”:“清明马上要到了,螺蛳正是肥硕的时候,如果有螺蛳等水产品,你能弄多少,我就要多少。”
因为有过非法捕捞的“从业经验”,加之现在又有了稳定的“出货”渠道,李某便决定重操旧业。听说采用吸螺机可以快速大量捕捞螺蛳,李某便采购了一台吸螺机装在自己的渔船上,当天夜里就来到了家旁边的小河试验,用吸螺机吸螺蛳,并拍了视频发给了高某。高某看到后,连竖了几个“大拇指”,要求李某抓紧供货。有了“下家”的鼓励,李某就准备大干一场,并雇佣了两名有经验的工人,同时开始寻找合适的水域。次日凌晨,李某带着工人将船开到附近的蟒蛇河中,只见机器一开,螺蛳便如泉涌般被吸入船舱,不一会儿就堆积如山,一会的功夫,李某就捕获螺蛳、蚬子等足足8000多公斤!高某也说到做到,明知李某使用了属于禁用渔具的吸螺机捕捞,仍以近两万元的价格全部收购,又挑出个头大的螺蛳转手加价卖给了别人,自己从中也大捞了一笔。
初尝甜头的李某一发不可收拾,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累计捕获螺蛳、蚬子等水产品近78吨,全部按照约定卖给了高某,非法获利近11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某天夜里,李某等人继续开着船在河里肆无忌惮地捕捞螺蛳等水产品时,被巡查的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使用的吸螺机为“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渔业专家介绍,螺蛳以藻类、细菌、有机物为食,具有净化水质、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等重要价值,使用吸螺机无选择地捕捞螺蛳等水产品不仅直接导致底栖动物资源量减少,同时会对水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危害水生态安全。经评估,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直接损害加间接损害价值近33万元。
李某等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螺蛳等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还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2021年7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对该二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近33万元。但由于经济原因,李某、高某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生态损害赔偿金,盐都区检察院与李某、高某达成协议,制定了分期支付的方案。该案办理后,为加强对赔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盐都区检察院提请区人大牵头,与区财政局等六家单位会签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户,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缴纳的赔偿金进行统一管理。2023年2月20日,李某的第二笔“分期款项”已经到账。
盐城市检察院、盐都区检察院利用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共同在大纵湖水上生态修复基地进行多次集中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放养青鱼、鲢鱼、鳙鱼等鱼苗30余万尾,增强全民水域生态文明理念的同时,有效改善了当地的水域生态环境,让天更蓝、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张净 陈洁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