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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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下调至7.8%;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至4494元、上限调整至24042元;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近日,南京市印发《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持续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等三个方面对医保缴费进行优化调整。

调整后如何进一步减轻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昨天,市委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进一步解读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政策。

缴费率降低但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针对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我市在2022年持久性降低参保单位医保缴费率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再次降低单位缴费率1个百分点,即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率由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调至7.8%。个人缴费率维持不变。同时,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做好费率调整的衔接工作。

“2023年1月至3月,参保单位已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新费率重新核定应缴额,差额部分退还至参保单位在医保信息平台登记的对公银行账户。4月份开始,参保单位按新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市医保局副局长陈滨说。

不过,有市民担心,医保单位缴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个人待遇是否受影响?陈滨表示,参保单位缴费率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率降低不会影响职工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各项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缴费基数上调但缴费额不增

在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方面,《通知》规定,根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4月1日起,我市提高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从22470元调整到24042元,下限从4250元调整到4494元,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增加了1572元、244元。

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提高后,是否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对此,陈滨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例,算了一笔账,“政策调整前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额为340元/人月,调整后为314.58元/人月,缴费额下降了25.42元/人月;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也在降低。通过算账,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通过降低缴费率,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额,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采访中记者获悉,为最大程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本次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原则上不需要用人单位申报。4月,市医保局将对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做统一调整,同时与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的人社部门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作为参保单位的医保缴费基数。“各单位可以从5月1日起在南京市医保局官网的网上办事‘医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功能模块进行确认。”陈滨解释。

为灵活就业人员减负约1亿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与待遇,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此次调整,针对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通知》中规定,4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7%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即缴费率由原来的9%降为8%。

陈滨分析,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例,政策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4250元,缴费率为9%,实际缴费额为392.5元/月(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4494元,缴费率为8%,实际缴费额为369.5元/月(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缴费额下降了23元/人月,“因此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提高,也没有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

陈滨介绍,调整后,1—3月,我市参保单位缴费负担减低了7.1亿元,预计全年为参保单位减负约29亿元,惠及参保单位23万余户;预计为灵活就业人员减轻负担约1亿元,惠及灵活就业人员近4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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