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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市场中,装修公司常常会“赠送装修”,赠送的装修质量如何保证?质量标准该听谁的呢?今天(4月6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王某终于向郝某求婚成功。为了构筑两个人的幸福小家,他找到一家装修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这家公司为王某提供水电改造、实木地板、橱柜、衣柜等装修,并对板材品牌作出约定。经过耐心等待,装修终于完成。王某喜滋滋地进行检查,却发现其中一个柜子未使用约定的品牌板材。于是,王某找到了装修公司。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要求体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之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和方法进行施工。
本案中,装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其辩称案涉柜子未依约使用相应品牌板材是因为该柜子系赠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即使案涉柜子系赠送,在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相应赠送物品仍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装修公司未使用相应品牌板材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前家装市场中,各装修公司为争取业务,往往会采取免费赠送部分家装项目的方式进行让利。签约后,又因合同对赠送部分无特别约定,装修公司可能会故意降低赠送部分的材料和施工标准,以获取更大利润。如双方无特别约定,装修公司赠送的装修部分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和标准进行施工,其擅自变更材料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在与装修公司签约时,应对装修价格、工期、材料、施工标准作出详细约定,尤其对于赠送部分的材料和施工方法予以明确,防止装修公司对于赠送的部分降低标准,以减少纠纷。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小法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