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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州的一处鱼塘边发生一起悲剧,鱼塘经营者手持鱼竿不慎碰到了旁边的高压配电变压器,导致触电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梁某在常州经营一处鱼塘,2021年10月8号,他像往常一样,从鱼塘边的小屋内,领取存放的渔具准备出门,可就在这时,发生了意外。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张华杰介绍:“他手持鱼竿经过高压变电器的时候,手上的鱼竿不慎误触了高压变电器,造成触电,然后直接造成了死亡。”

案发后,梁某的妻儿认为变压器的接电桩裸露在外,未作相应的保护措施,且距离鱼塘边房屋太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事发区域未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电公司作为案涉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8万元。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张华杰说:“我们的承办法官前往实地进行了勘察,我们对变电器距离进行了测量,目前来看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供电公司没有尽到针对性的警示义务,虽然在案发前,供电公司已经在变电器的周围树立了‘高压有电 静止攀登’的警示标志,但是他的主要问题是没有针对垂钓问题,进行专门的警示。”

《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 张华杰:“供电公司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没有针对高压电下垂钓的行为,进行专门性的警示,而本案的受害者梁某,他作为成年人应该对高压电的危险有一定的预判,但是他还是手持鱼竿,经过高压电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法院经过研判认为,受害者梁某他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对于产权人供电公司的责任。”

在法庭和村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不再坚持全额赔偿,愿意坐到谈判桌上进行协商,最终原告与供电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供电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了结此案,并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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