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向当地一企业发出了无锡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该企业曾因不履行法院判决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月,被执行人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后,向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复的申请,法院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

今年初,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随后,各地各级法院根据该规定开始有序推动《信用修复证明》发放工作的开展。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但一时失信不代表终身失信。一些个人或企业的失信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可能是刻意逃废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又有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导致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的目的既是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又是为了倒逼其尽快履行相关义务。

企业或个人履行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后,说明其失信状态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说其已经通过实际行为修复了信用状态。此时,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经没有必要。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该负面评价的影响有时比行政处罚更大。

当前,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出现困难,甚至步入破产清算阶段,如果对其放任不管,让其破产倒闭的话,还可能进一步导致不少人失业,这不仅与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相悖,也与司法机关服务大局的初衷和使命不符。

当企业积极主动作为、用实际行动修复信用瑕疵后,司法机关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让其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不再受此前的“污点”影响,也是依法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善意举措。

企业发展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期待类似助推企业轻装上阵,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举措可以再多些。(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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