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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司法局已全文公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小区管理体制、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纠纷调处等热点问题,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结合合肥实际,分层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职责作出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
关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换届,《条例(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但3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45日内应当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连续6个月未开展工作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委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指导成立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由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
如何让小区公共收益不再是一笔“糊涂账”?《条例》草案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可以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范围、额度等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