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今年入夏以来,合肥高温天气频发,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和劳动风险防范十分紧迫。8月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要求用人单位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切实维护高温季节正常的生产秩序。

40℃以上

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提示》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的日预报气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上述三种情形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提示》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对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在高温津贴方面,根据安徽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新业态企业对高温天气下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

近日,合肥市各级人社部门正在开展高温季节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合报全媒体记者 周洪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