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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合肥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印发。《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和“将集中供养和散居的保障标准进行统一”。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办理程序等内容。保障对象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与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统一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3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保障标准执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审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审批)。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提出按照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1.2倍,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升受助对象获得感、满足感。

下一步,我市民政部门将落实走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走访谁负责”原则,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走访、监督、评估,全方位保障其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确保资金发放规范化,每月按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同时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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