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根据近年来我省反家暴实践,条例草案确定了家暴定义和受害者范围,并拟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人身保护令等制度设计更好保护弱者、保护受害者。

未成年人耳闻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虽反家暴不断深入人心,但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法律或者规章。因此,我省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反家暴条例,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要反家暴,首先要明确家庭暴力是什么。条例草案对家暴涵盖范围较广,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并列举了7种具体行为,还专门强调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这7种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暴力行为发生在诸如同居双方、离婚后的双方之间。对具有或曾有亲密关系,但又没有血缘关系的双方间的暴力行为如何处理,中外观点不一。本次立法拟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非婚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加害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暴力行为的,也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另外,本次立法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暴受害人。同时,因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不报告家暴或被提起公益诉讼

家庭暴力隐蔽性强,许多受害者因种种原因选择“沉默”。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暴,立法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设立了罚则,强调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对于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陈正邦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条例草案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通过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单位协调合作,为受害人提供多种救助。

对受害人救助的重视,集中体现在对临时庇护场所设立和运行的系统规定上。草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这类场所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且要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转介服务。

“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让人身保护更有效

我省近年来积极探索反家暴联动机制,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工作事项和综治大数据平台、受害人救助制度、未成年受害人特殊保护等方面探索积累了许多具有江苏特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本次立法将这些经验完善后写入法规。

我省2013年就在全国发出了第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代之以告诫书。此次立法将告诫书制度化,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条件、内容、程序、送达及回访监督制度。新的制度设计既强调要警示施害者,也规定不得以告诫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还要求村、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进行跟踪回访,如发现再犯则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告诫书与另一项反家暴制度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在我省开了先河。2016年江苏淮安发出全国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本次立法又丰富了该制度,拟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8种保护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条例草案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如被申请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另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被申请人实行失信惩戒。

本条例不仅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设定了法律责任,还专门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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