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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起诉王、骆二人,说对方欠了自己的钱,王和骆在诉前调解阶段直接认账,但却并未还钱。之后原告秦某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是扣划了被告的公积金。这个案子看上去十分正常,但实际上却是一个虚假诉讼。北京二中院4月12日发布消息,查明事实真相后,这三个人都被惩戒,处以罚款。法院说:公积金,不是当事人弄出个虚假诉讼就能搞到的。

北京二中院通报说,这起案件中,秦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了王某和骆某,请求判令王某和骆某偿还借款。在调解阶段,王某和骆某都说“我们欠了秦某的钱”,于是在诉前调解中心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之后,秦某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王某和骆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将案款发还给秦某。

案子看上去并无异常,但是法官们经过仔细调查,发现其中还是有极大的问题。经审理查明,此案中,王某、骆某是想要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二人均不符合提取条件。他们在朋友圈中看到秦某发布的“可代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于是和秦某取得联系,秦某表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后,秦某分别与王某、骆某伪造《借条》《收条》等关键证据,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扣划王某、骆某的住房公积金,秦某收到执行案款后扣除手续费,再将剩余款项交付王某、骆某,以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但是很快,法院查明,原来是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的债权债务,进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和公积金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随即撤销了这份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出具司法制裁决定书,对秦某、王某、骆某予以罚款,以示惩戒。

主审法官表示,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既扰乱正常社会经济及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贻害无穷。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串通型”和“单方型”两种。“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企图通过诉讼或者调解,规避国家限制性政策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单方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方式,捏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二中院表示,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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