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6日),南京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继苏州、无锡之后,江苏成立的第三家国际商事法庭。南京国际商事法庭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机构,专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其实,早在2002年起,南京中院就成为了全国首批获准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今天,南京中院发布了自2013年至2022年十年间,南京两级法院裁判的十大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跟我们常吃的“蜂蜜”有关。南京中院经司法审查,支持了瑞典仲裁裁决,裁决南京某蜂业公司,应向瑞典某公司支付286230元美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该案的审判长姜欣介绍了基本案情:2013年5月17日,卖方南京某蜂业公司与买方瑞典某公司签订了蜂蜜销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蜂蜜品质问题发生纠纷。


【资料图】

2016年3月22日,瑞典某公司以南京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请临时仲裁。2018年3月,临时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听证中,南京某公司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不持异议。

2018年6月9日,该临时仲裁庭依据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1.南京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向瑞典某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应利息;2.南京某公司应向瑞典某公司赔偿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2018年11月22日,瑞典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实质性争议在于快速仲裁是否排除了临时仲裁的处理方式。

姜欣法官介绍,快速仲裁相对于普通仲裁而言,更加高效、便捷、经济,其核心在于简化了仲裁程序、缩短了仲裁时间、降低了仲裁费用等,从而使当事人的争议以较为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得到解决。而临时仲裁庭相对于常设的仲裁机构而言,也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具体到本案,双方同意通过快速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该快速仲裁并未排除通过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在仲裁听证过程中也没有对临时仲裁提出异议,在此情形下,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故南京中院裁定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该案的裁判体现了我国司法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原则,同时提示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贸易中,要重视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了解相应的仲裁规则,积极参与争议处理程序,及时维权。该案入选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6批指导性案例。

为聚力构建诉讼与仲裁、调解三者有机协调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打造一流的国际商事司法服务新高地、新样本,今天,南京中院与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分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三家单位共同签署多元解纷机制的合作协议;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五所大学签署人才培养合作协议。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具体管辖以下案件:

(一)南京中院集中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0亿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以及信用证纠纷案件、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跨境破产协助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南京市江北新区辖区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4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由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南京中院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江苏省内的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一审案件;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内的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三)不服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不服全市各基层法院作出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五)其他应由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办理的案件。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陈渝娜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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