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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毕业买房却遭遇诈骗,他是如何被“一步一计”地骗去五十余万元购房款?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他为何都没有发觉?谁应当对他的损失负责?近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大学生买房遭遇销售诈骗、起诉房企要求赔偿的案件。

张平(化名)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想要购房定居的他经熟人介绍,认识了某房企销售周大东(化名)。


【资料图】

沟通中,周大东一直声称自己有能力搞到“特价房”,房屋单价要比市场价格便宜不少。张平听后心动不已,随即支付了5万元定金,用于锁定房源。

殊不知,周大东此时已有了自己的“如意盘算”。他搞了台POS机,将签购单抬头改成了自己所在的“某房企”,还费尽心机将公司里作废的房屋买卖合同“再利用”,把合同上的买受人、房款及其他购房相关项改成了“张平定制款”。为确保万无一失,周大东又通过违法渠道定制了一枚刻有“某房企”名称的财务专用章。

一切准备就绪后,周大东就通知张平来售楼处付款。2019年8月,周大东拿出变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张平确认,张平不假思索就在买受人处签了名字。签完合同后,周大东掏出POS机,低声细语地说:“你首付款刷卡是吧?就在这里刷就好。但是POS机有限额,限额10万元,需要多刷几次。”张平深信不疑,爽快地刷了5笔,共计40余万元。

“哗啦啦”,POS机吐出了抬头是“某房企”的签购单,即使当场没给收据,也没有到财务室付款,但张平没觉得有什么不对。其实,这台POS机关联的银行卡是周大东个人的银行卡,张平刷出去的四十几万也全部流入了周大东的腰包。

接着,张平又转给了周大东7万元房款。做戏做全套,周大东还把敲上假章的收据寄给张平。彼时,张平心中揣着憧憬,盼望着能早日收房。

时间就这样来到了两年后,期间,张平不断催促,但不仅房没交,网签备案合同也一直没有签。张平多次询问原因,周大东都通过各种理由搪塞过去。甚至在张平发现原定购买的房屋内有人、有灯光时,周大东都找出借口顺利安抚住了张平。

“特价房”的诱惑像一个“魔咒”,让张平对周大东的任何言辞不敢质疑,生怕“特价房”落空。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在张平反复多次的追问和铁一样的事实面前,周大东最终编不下去了,才吐露出了自己动了邪念、骗了张平的事实。如遭雷击的张平,不敢相信,更想要个说法,于是便将周大东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周大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周大东退赔张平人民币50余万元。但周大东骗取的款项早已挥霍一空,无法退赃。张平转而向法院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要求周大东工作的某房企按照过错程度对他不能退赃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定,张平不管是磋商合同还是支付款项等行为均发生在该房企的售楼处内,该特定场所也是权利外观的一种体现,虽然该房企声称周大东不是正式员工,是渠道专员,但对此区别普通买受人根本无从甄别,所以在此场所进行交易,应当减轻张平法定注意义务的履行责任。另外,POS签购单上某房企的抬头及变造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财务章等,一般人都无从辨别。由于该房企管理不规范,使周大东可以拿到作废的合同进行变造,双方后续的一系列交易行为都与该份合同的签订有关联,所以某房企对于作废的空白合同未有效管理的行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平主张的案涉损失与某房企的过错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张平的损失直接原因为周大东实施诈骗所致,周大东作为故意侵权人系直接责任人也是终局责任人,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结合某房企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此次侵权损害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法院酌定某房企对张平的损失在周大东不能清偿部分以9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法院确定某房产公司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无法追回的损失还是给初入社会的张平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张平很多的“天真”做法和想法都源于周大东“特价房”的设定。这期间,虽然张平也曾心生疑惑,但只要周大东提到“特价房”很紧俏,很多事不能声张,张平就噤若寒蝉,生怕自己多做一点、多问一句,“特价房”就不翼而飞了,周大东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才能得手。对于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一定要谨慎对待。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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