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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在五级工基础上,向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向下补设学徒工
本报济南7月10日讯 为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在企业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现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基础上,向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向下补设学徒工,形成“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从‘五级’到‘八级’,不是简单变‘数’、增‘量’,而是职业技能等级体系的架构重组,也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的通道拓宽。这一改变可以有效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而助力企业加快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处处长张菁说。
哪些单位可以试行“新八级工”?《通知》明确,“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中试行。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应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实施。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应在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中实施。优先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基础扎实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
我省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赋予企业人才评价“话语权”。在等级(岗位)条件方面,我省明确学徒工的评价条件,由企业自行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按照企业备案的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执行。
在评价标准方面,我省允许企业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基础上,结合工种(岗位)特点,自主确定各等级(岗位)评价标准或开发评价规范。在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可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
打破技能人才成长“天花板”,搭建职业发展“立交桥”。近年来,我省聚焦技能人才成长,坚持横纵双向发力,努力让技能人才走得更远。202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目前已有34家企业自主评聘特级技师253人,并按照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待遇。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省备案自主评价企业6676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223家,机构数量、评价人数均居全国前列。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