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续期通知,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实体内容不变,续期1年。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结合深圳实际,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7年8月17日印发实施《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深圳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办法》明确,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
同时,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记者 李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