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积极性,保障设施落地,补足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短板,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政策适用于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确保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权属明晰,可稳妥落地。具体的设施用地类型上,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电动车充电站、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用地,混凝土搅拌站、环卫车洒水车停车场、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该办法全面构建了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的供应规则体系,明确了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内容,例如,短期租赁用地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短期租赁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类型及功能。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审批程序,要求同步开展农转用报批、使用林地审批和供地方案审批工作。
此外,该办法建立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涵盖了短期租赁用地的批后监管、履约监管以及对地上设施的行业监管等监管事项及部门分工,还规范了短期租赁用地收回情形、到期处置程序等内容,旨在实现短期租赁用地从供应至收回的全流程监管,保障土地资源全程有效利用。(记者 苑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