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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今年6月初,常州溧阳的蒋先生承包的项目需要维修工,于是找到了芮师傅来帮忙,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谁知芮师傅工作第一天就不慎受伤了,对于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到底怎么回事?

芮师傅的儿子介绍:“我父亲在两层脚手架上面打预埋件,两层脚手架大概有4米高,上去的时候没法挂安全带,打第一个预埋件的时候,枪进去正好打到了钢筋,人在上面没有站住就掉下来了。”

芮师傅从脚手架上摔下后,身上多处骨折,治疗花费了3万余元,蒋先生也及时支付了这笔费用。

蒋先生说:“安全带我们拿过来的,但他放在边上没戴,当时我另外还有工人在现场,他叫‘芮师傅,你不要上去’,因为他没有高空作业证,芮师傅就没讲什么话,就往上爬了。”

事后,芮师傅家属则要求蒋先生再赔偿其他损失25万元。而蒋先生却认为:因为芮师傅是第一天上班,他尚未来得及为对方投保意外伤害险,且认为该事故是芮师傅不小心所致,应自行承担其他损失,双方各执己见。

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员额法官戴伟民表示:“蒋某找到芮某,叫他帮忙干一些维修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戴伟民说:“芮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此前也从事过类似的工作,面对危险抱侥幸心理,不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自身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蒋某作为施工负责人,不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不严格监督工人 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放任芮某无证操作,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蒋先生分期赔偿芮师傅其他损失17万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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